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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代之前噶瑪蘭人的生計自給自足,以農作為主漁獵為輔。漢人入墾後,噶瑪蘭人原有的土地逐漸流失,為保障噶瑪蘭人的土地權益、穩定其維生能力並控制管理漢人的拓墾進度,首任通判楊廷理在溪南行「加留餘埔制」及於溪北行「加留沙埔制」。前者是將村社土地劃分為界內自耕地與餘埔之地,由政府命令漳泉粵三籍頭人當佃首,替不擅處理招佃事務的噶瑪蘭人招募漢佃耕作餘埔土地;後者因漢人墾勢大致已定,故僅畫出保留給噶瑪蘭人的沙埔地,土地為族人所有,但可依照「加留餘埔制」的方式來招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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